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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财字[2005]6号
关于印发《平阴县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财政所,涉农各有关单位财务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以及《平阴县财政支农资金整合优化实施方案》的精神要求,制定《平阴县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阴县财政局 二〇〇五年十月九日
平阴县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财农[2001]42号《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以及《平阴县财政支农资金整合优化实施方案》的精神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是指农业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协议(或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或涉农主管部门审批,并请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县财政局是本县范围内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认可,并依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和建筑工程承担单位。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会计核算,负责向财政部门提供原始凭证。经财政部门认可后仍退回项目实施单位,留复印件备查。
对乡(镇)及乡(镇)以下单位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将有关报账凭证交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到县财政局办理报账或核销手续。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其他纳入财政支农资金专户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以及涉及“三农”问题的有关专项资金,即《平阴县支农资金整合优化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的,规定整合范围内的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配套的自筹资金不纳入财政报账制管理范围。
第五条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二章 报账管理
第六条 建账建制。实施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后,县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执行,各乡(镇)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有关会计制度建立专账,并在银行开设支农资金专户进行核算管理。
第七条 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专项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资金直接拨付给用款单位。
第八条 严格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项目要在科学编制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确立,项目库滚动安排。各项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依据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农民发展规划,把现有的水利建设资金,林业、生态建设资金,旅游资金;产业化资金,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资金,农业科技资金,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人畜饮水资金,扶贫解困资金,农民培训资金,生活救济资金,社会保障资金等合理安排资金投入,跟踪问效,实行验收报账制,工程审计制、效益监测评价制等项制度。
第三章 报账程序
第九条 计划批复及签订项目协议(或合同书)。计划批复后,由县财政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协议(或合同书)。
第十条 预拨项目工程资金。县财政部门在签订项目实施协议(或合同书)后,可根据项目合同的有关条款,预拨一部分项目启动资金。
第十一条 报账、审核及续拨项目建设资金。报账时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制报账拨款申请表(见附件一)和支出明细表(见附件二),并附各种有效的原始凭证,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部门审批并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预留10%项目质量保证金,待项目按计划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报送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及有关资料,经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拨付预留的10%的质量保证金。
第十三条 实施报账制管理的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基本建设部分,实行招投标管理。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应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集中采购。
第十四条 对财政农业专项资金补助金额较小的项目,在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后,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计划先行实施,项目完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五条 报账所需资料根据报账审核需要,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具体包括:项目计划批复、项目实施协议(或合同书)、项目中标合同、项目采购合同、报账拨款申请表、费用支出明细表以及项目竣工决算的有关资料。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及工程管护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工程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验收。项目验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要明确产权及管护主体,由报账管理部门直接报支和核算的,要及时与项目单位办理固定资产价值移交手续(附件三),切实保证账实相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涉农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反映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成果和主要做法及经验等。年度项目实施结束后,要在每年1月底前报送项目建设工作总结、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定期组织检查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农业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严格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