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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东省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县级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添加时间:07年01月08日 15:56:07 | 作者: | 来源:平阴县财政局 | 点击次数:

平财农[2007]1号
关于转发《山东省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县级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涉农各有关部门:
  现将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县级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济财农[2007]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县级报账按照本《办法》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进度提出报账申请,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单位的报账申请及相关资料及时审核确认,对审核后的报账资料,须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报账申请及时审核,根据审核合格后的报账申请及时拨付报账资金。
  二、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县级报账资金必须实行专人管理、转帐核算。
  三、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转发《山东省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县级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财农[2007]1号)

               
          平阴县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济财农[2007]1号
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印发山东省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县级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县级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06]5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县级报账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财政部门负责审批拨付。
  二、《办法》适用于除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另有拨付规定外的省级以上农业财政专项资金。
  三、市级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除原有市局规定实行县级报账的外,其余专项资金的管理暂按现行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县级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06]56号)

鲁财农〔2006〕56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县级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
  为加强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县级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二○○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山东省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县级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报账制是指农业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进度,凭合法有效支出凭证向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报账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再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除下列资金外,凡中央和省级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到县级及县级以下的,均实行县级报账制:
  (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
  (二)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另有拨付规定的;
  (三)省财政资金分配文件中另有拨付规定的。
第二章 报账程序
  第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应及时以正式文件通知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
  第五条 项目单位根据上级批准的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财政补助金额等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报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单位资金使用计划,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但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30%。启动资金在以后报账中予以抵扣。
  第七条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进度提出报账申请,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送交县级财政部门。
  项目单位报账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报账申请报告、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和相关报账资料等。项目完成后的报账申请材料还应包括项目预决算、业务主管部门或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等。
  第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报账申请后,要及时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报账申请,不予报账,申请材料退回业务主管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报账申请,在项目支出原始凭证上加盖审核盖销印记,原始凭证复印件作辅助账凭证,原件退回项目单位记账。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在报账申请审核合格后,及时拨付报账资金。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可调剂用于同类项目支出。资金结余及使用情况每年年终由市级财政部门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项目调整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调整项目申请,逐级报省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一)项目单位收到县级财政部门资金文件后,未能及时组织项目实施或经县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核实确实无法实施的;
  (二)县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发现项目弄虚作假,经核实取消项目的;
  (三)上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责令调整的。
  第十二条 调整项目申请经省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原项目资金转作新项目资金;逾期不提出调整申请或调整项目未获批准的,项目资金按来源渠道逐级缴回省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县级报账由项目单位、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实施。
  (一)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1、报账资金会计核算;
  2、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3、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和相关报账材料;
  4、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核实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2、审核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和相关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向县级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三)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参与项目管理和竣工验收;
  2、审核报账手续是否合规、完备;
  3、对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原始凭证和相关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复核;
  4、及时、足额拨付报账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县级报账资金实行专人、专账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开展报账资金项目的检查监督,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实施审计。
  省、市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县级报账工作的指导与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建立健全会计档案。
  第十七条 对县级报账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严肃处理、处罚、处分。同时,省级财政部门按违规、违纪程度,给予下列处理:
  (一)向市、县政府通报违纪违规事实,典型事件向媒体曝光;
  (二)暂停项目单位一至三年中央及省级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申报资格;
  (三)相应减少违纪违规地区本年度及下一年度省级农业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额度。
  第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实行县级报账制的市、县,减少下一年度中央和省级相关资金补助额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县(市、区)要参照本办法规定,在国库集中支付流程中增设相应岗位,负责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报账审核。
  第二十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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